微信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公布。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新增的第14条确认了微信微博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别的地位。
因此,谨言慎言,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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