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0年李某与杨某登记结婚。2006年3月女儿李小某出生。两人相继下海经商,事业顺利的同时,感情却严重失和。2013年8月,二人协议离婚,李某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杨某同意,双方协议:李小某归李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为止;B区房屋一套归李某所有,C区房屋一套归杨某所有;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随房归属;个人生活物品归个人所有。
2015年5月2日,李某带女儿一起参加朋友聚会,一位朋友开玩笑说:你女儿长得一点都不像你!回家后趁着女儿熟睡,李某仔细观察女儿,觉得李小某长得既不像前妻,也不像自己,由此产生怀疑。第二天便携女儿李小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证明李小某确实非己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自己并非李小某的生理学父亲。李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女儿李小某非自己所生为由,要求变更李小某的抚养权。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医鉴定中心关于亲缘关系鉴定结论,表明原告李某与李小某无血缘关系,李小某不是李某所生之女,原告李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后判决李小某由被告杨某独自抚养,原告李某不需支付抚养费。
评析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因为自然血亲而形成的,本案中李某与黄莫某经鉴定没有自然血亲关系,因此肯定没有抚养义务,另外他们也不具有收养关系,而本案原告李某本身也是受害者,发现其抚养7年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其打击不言而喻,因此他不仅可以请求杨某反还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其支付的抚养费,也可以请求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