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张某入职陕西XXX公司,双方约定国内月工资5000元,国外每月实际发放工资150000元。张某入职后被派往国外工作。张某在职期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0月张某回国后再未到公司工作,公司亦未向未支付张某2015年9月实际工作日工资。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支付离职经济补偿及额外赔偿金和交通费。张某提供了情况说明、交易明细等证据,但未提交离职原因证明文件。
经审理查明:张某2015年6月入职后被派往国外工作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
支持了张某申请支付工资、补缴社保及未签合同双倍补偿的要求,驳回了张某的其他要求。